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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營業項目 : 批發轉售服務。
第二條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一) 1. 申請本公司批發轉售服務不需負擔設定費及網路使用費,收費方式請參考附件一
(二) 申請的對象、申請之程序、方式
申請對象以一般用戶及企業用戶為主,用戶使用本業務,須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1. 用戶為自然人者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2. 用戶為法人、商號者應檢附公司或商業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 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或正式公文辦理。
  4.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5.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第二證件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清償責任。前項身分證明文件需檢附兩種以上,包括身分證及第二證件(如駕照或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身分證明文件需含使用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第二證件號碼及住址等資料。
(三) 調整費用之條件:
資費調整變更時,本公司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於本公司營業場所及網站http://www.Winteck.com.tw 公告。變更部分,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事宜。
第三條 用戶基本資料用之限制級條件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候補之。
第四條 經受廢止許可,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以致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賠償或補償方式。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五條 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一) 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二)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三)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四) 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五) 客戶租用本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應由本公司負責恢復系統之運作,客戶不需支付任何維護服務費用。通信連續阻斷達二十四小時者,每二十四小時扣減當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二十四小時部分,不與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第六條 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一) 用戶如有使用上問題或其他疑問,應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本公司服務專線 : 04-22514001 本公司傳真專線 : 04-22517069 本公司電子郵件 : [email protected]
(二) 本公司對於用戶申請事項,於二週內給予口具或書面簽覆。
(三) 本公司對於債信不良之客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繼續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四)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可違法使用。
(五) 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預未繳者且經本公司再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需繳納所積欠之費用。
第七條 其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應記載之服務條件。